首例“忽悠式增持”判决落槌 敲响资本市场诚信警钟
2025-05-11 【 字体:大 中 小 】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袁某、罗某因“忽悠式增持”被判赔偿投资者合计约78万元。这起案件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作为全国首例同类案件,不仅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树立了里程碑式判例,更对推动上市公司督促实控人、大股东、董监高履行承诺义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在笔者看来,本案判决对资本市场的深远影响,体现在多个层面。
首先,是法律责任的明确化。长期以来,A股市场中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主体频繁作出各类公开承诺,但违反承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基本性质、法理依据和责任范围却一直模糊不清。此次判决,正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司法层面的首次落地实践。该条款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清晰界定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法律后果,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其次,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资本市场的公开承诺类型丰富多样,包括业绩承诺、分红承诺、股份限售承诺、股份回购承诺、股份增(减)持承诺以及法定义务重述承诺等。这些承诺是市场主体之间建立信任、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石。此次判决不仅妥善解决了当前案件中的纠纷,更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还能激发普通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在资本市场的司法实践中极具借鉴价值。
第三,产生了显著的警示作用。该案件的宣判,给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相关责任主体敲响了诚实守信的警钟,促使这些主体在作出公开承诺时更加审慎、严谨,也要求他们严格履行公开承诺,进而推动企业朝着合规经营的方向发展,对规范资本市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上市公司需从内部着手,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有效约束其行为,以此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与此同时,董监高自身也要增强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到其作出的承诺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休戚相关。其一举一动,不仅关乎公司的命运,更与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紧密相连。
本案的示范意义远超个案裁决本身,它是对资本市场诚信底线的一次有力重申——任何试图以“忽悠式承诺”操纵市场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只有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才能真正筑牢资本市场的法治根基。未来,随着更多判例的积累和规则的不断细化,一个更加透明、诚信、富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生态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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